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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年0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是指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免费为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提供的补助经费。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承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助范围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疫苗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第四条规定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必要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3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各县(市、区)财政局当年按规定将补助经费的70%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各预防接种单位;次年3月份以前,根据考核结果,各县(市、区)财政局将其余所需补助经费拨付至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七条 每月10日前,各预防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规范》要求,将上一个月接种人数、疫苗种类及针次数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15日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各预防接种单位提供的接种人数、疫苗种类及针次数报县(市、区)卫生局。

      第八条  每年1月20日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年度汇总情况和儿童免疫接种信息系统信息,填写《     县(市、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统计表》(附表1),确定上年度各预防接种单位的接种人数、接种疫苗种类及针次数,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县(市、区)卫生局审签后,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  每年3月份前,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经县(市、区)卫生局签章的《     县(市、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统计表》,对上一年度接种补助经费进行结算,将其余所需接种补助经费直接支付各预防接种单位,并将该县上年度接种补助经费情况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份,将全市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上年全市的接种人数、疫苗种类及针次数报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  每年2月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省情况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实际接种的人次数发放给基层医务人员。村级接种人员接种补助经费,由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目标人群、疫苗种类、针次数及考核结果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各预防接种单位。

     第四章  工作评估

      第十四条  每年1月20日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预防接种单位的上年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主要指标有: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率和群众满意率。具体考核方案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1)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达到98%以上;

    (2)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流脑疫苗等新增疫苗达到规定要求。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适龄儿童免费接种达到100%;

    (4)群众接种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应急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项目支持接种的考核方法与评估指标,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接种补助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履行发放领取手续,填列《     县(市、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表》(附表2)。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各预防接种单位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疾病预控制机构免疫规划工作的考核,组织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接种补助经费的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向社会公布各预防接种单位地址、咨询电话、举报电话,群众对违规接种或乱收费行为进行举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严禁虚报接种人次数、违规接种、乱收费,一经发现,追回套取和挪用的经费。情况严重者,取消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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